程长城 发表于 2022-9-3 01:24:17

嵇康路与亳菊路交通事故

本人程先生:与9月2号晚19时30分许驾驶自己的皖S小型客车,沿嵇康路由北向南走第二行车道正常行驶至嵇康路与亳菊路交口(绿灯)正常通过,由于道路灯未开,驾驶车辆时也只开了近光灯,视线不好、在嵇康路与亳菊路交汇处南150米左右和一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非机动车(自行车)在第二第三车道中间相撞,我驾驶的车辆左前方受损,非机动车(自行车)左后方后轮受损变形严重,19时37分我分别拨打了120、110、及保险电话,经医院回复索性人无大事,警察同志说我没尽到观察路面情况占主要责任,骑行非机动车(自行车)横穿马路未按道路行驶占次要责任,是吗?不解?请问大家是应该是谁的责任,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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