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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社保局,上调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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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 发表于 2010-8-31 10: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从亳州市社保局得到最新消息,从2010年9月1日起,该市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上调,处方上限额由原来的50元调整到350元。


    据介绍,该市规定,自9月1日起,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350元以下的费用报销40%;独生子女户家庭、中小学生意外伤害、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50%;累计费用在50元以下和350元以上的由个人支付。此前,该市规定,城区居民看病门诊处方额一般不超过50元,每季度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5元以内,超额部分在划拨门诊补偿费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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