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3591 人浏览分享

亳州市车管所协助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取垃圾费

[复制链接]
亳州天空 发表于 2011-7-6 11: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来源:新安晚报

  早在几年前,公安部就严禁各级公安机关搭车乱收费,车主除缴纳交强险和车辆检测费等法定费用外,不允许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再征收其他费用。然而近日,记者在亳州市车管所暗访时发现,当地无论是新车上牌还是旧车年检,都必须缴纳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否则车辆年检不给通过。当地交警部门面对车主投诉无奈表示:“我们也知道违反禁令,但上级要求这么做,我们也没办法。”

  暗访:车主凭垃圾费收据过年检

  日前,亳州市出租车驾驶员黄浩(化名)反映称,前两天,他到亳州市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他缴纳60元垃圾处理费,否则车辆不予年检。

  “垃圾处理费不是由环卫部门收吗?怎么变成车管所收了?我觉得里面有问题,就没交。”黄浩说,未交钱的后果是,车子果然没过年检。

  6月29日下午3点,记者来到位于105国道旁的亳州市机动车车辆管理所。一楼大厅内坐满了等待办理车辆手续的车主。为了弄清黄浩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跟随一位王姓私家车主进行全程暗访。

  在完成车辆检测,缴纳车辆检测费、交强险等法定费用后,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负责机动车年检的3号窗口,这时,几位车主正在办理年检手续。

  当王先生将缺少垃圾处理费缴费发票的年检手续递给3号窗口女工作人员时,对方告知,要先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后才能盖章。王先生问:“这个垃圾处理费必须要交吗?”对方答:“是的,领导要求的。”王先生不解,再问:“为啥要交?不交不行吗?”工作人员不耐烦地回答:“不行,具体为啥要交,你自己去问我们领导。”

  此时,其他车主也开始不满车管所如此收费。见车主群情激愤,工作人员不得不停下手上的工作,跑到后台请示领导。几分钟后,她回来告知车主:“费用必须要交,你们都别说什么啦。”

  无奈之下,记者随王先生来到车管所大门外右侧不远的一栋黄色二层小楼,楼下有一个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垃圾处理费征收处”。在缴纳了60元垃圾处理费后,王先生再次来到负责总审的3号柜台,将垃圾处理费的收据交给女工作人员后,顺利地盖上了车辆年检通过的公章。

  记者注意到,私家车和出租车等小车按照座位数,每年要缴纳60元的垃圾处理费,而货车和客车则根据吨位和座位每年缴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

  调查:城管局请车管所协助收费

  记者了解到,在亳州市城区,无论是新车上牌,还是车辆年检,车主都必须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但是在国家允许收取的车辆年检费用中,并不包含所谓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公安部也多次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费,那么亳州市车管所为什么还要这么做,机动车垃圾处理费又交给了谁?

  在车管所门外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收费处属于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地简称城市执法局)。“这是政府行为,钱都交到了财政局。”张先生说,收费的是城市执法局,亳州市车管所只是协助他们征收这笔费用。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永亮告诉记者,200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委曾出台文件规定:“对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2007年,亳州市政府根据这个文件制定了《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根据这个细则,机动车车辆按照座位或吨位数计收,每车每月收取1元/座或1元/吨。“我们从2008年5月开始征收,三年来,已经收了200多万元。”

  “真正的收费主体是市财政局,他们人手少,就委托我们来收这笔钱,你也知道,我们又不能上路拦车收费,为了方便,只好让车管所协助我们收费。”马永亮说。

  不过,对于车管所将缴费与车辆年审相挂钩一事,马永亮表示,他们并没有要求车管所这么做。

  追问:交警部门也知道此举违规

  6月30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亳州市车管所,找到了该所所长裴学飞。对于该所搭车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裴学飞对记者表示,前不久,有车主反映过这事,他们已经纠正了搭车收费的行为,不再强制要求年检车辆缴纳垃圾处理费,“只要车辆检测合格,相关手续到位,我们就给予年检通过。”

  不过,当记者采访完裴学飞后再次来到车管所服务大厅暗访时,发现车辆年检依旧需要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于记者的质疑,工作人员没有回应。

  亳州市交警支队副书记于林告诉记者,在亳州市政府制定收费细则之初,曾规定:各类车辆垃圾处理费由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来征收,并按年度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算。但由于公安部禁止搭车收费,亳州市公安局便向亳州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变革各类车辆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的请示》,最终市领导批示:“此类收费主体应为城建为妥,以后车管部门可在车辆年审时予以协助把关。”

  而“协助把关”的结果却成了车管所违反禁令帮助市城市执法局搭车收费。于林也很无奈:“这样收费比较方便,我们也知道这样违反规定,但上级要求这么做,我们也没办法。”

  “收取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本无可厚非,但是把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当作车辆年检的拦路虎,不提供垃圾处理费收据就不能通过车辆年检,则是一种变相的搭车收费。”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认为,亳州市车管所将收费与年检挂钩是一种明显的越权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必须立即纠正。“对于公权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亳州市财政局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车管所收费,并无法律依据。”(李阔、向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1

粉丝

290

主题

QQ|关于我们|商务合作|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亳州家园网 ( 皖ICP备14014694号-1 )

GMT+8, 2024-11-26 07:37 , Processed in 1.55712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z X3.4

© 2010-2023 bozhoubb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