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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男子因土地纠纷砍人致重伤 赔了8万余元还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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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6-6-13 10: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被告人孙某华和被害人孙某兵系亳州市谯城区同一行政村村民,二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华用菜刀砍伤孙某兵致其重伤二级,孙某华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可谓是“两败俱伤”。记者今天从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兵经济损失83063.3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14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某行政村孙某标家门口,孙某标和被害人孙某兵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华(系孙某标之子)用菜刀将被害人孙某兵头部、胳膊、腿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兵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孙某兵为治疗伤情,在亳州市人民医院、鹿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46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73456.7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华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孙某华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合法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人孙某兵的合法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3063.35元。孙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郑文慧 丁伟 记者 任杰

  (安徽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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