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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在全省率先实行“信用修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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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9-7-10 12: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近日,《亳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全省率先实行“信用修复”举措。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其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的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统称为“失信认定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

  据亳州市信用办工作人员介绍,轻微失信行为是指依据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相关不良影响,认定部门可不予公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经失信认定单位按照一般程序或听取程序做出的,且未被列入严重行政处罚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在亳州市“信用亳州”网站,记者看到十余家企业提交了申请,而且都完成了信用修复工作。

  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信信息在“信用亳州”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期限为1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3个月之后向失信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信用主体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亳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如果严重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主动公开并履行信用承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主动向亳州市信用办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此外,对于已经作出信用承诺但不能践行承诺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其失信公示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予信用修复。根据《办法》,针对轻微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失信认定部门可直接给予信用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程序则需要通过提出申请、信用承诺、诚信约谈、专题培训、认定修复和备案管理等多个环节。

  《办法》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除了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还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此外,危害国防、逃税骗税、扰乱社会秩序、1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等情况,均不得信用修复。

  ·编后·

  亳州市实施的信用修复举措,为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提供制度保障,帮助企业“纠错复活”,让企业更加珍惜声誉、珍爱信用,重新获得社会认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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