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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男子绳套勒死情人 只因情人不愿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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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花眼 发表于 2010-4-28 10: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花眼 于 2010-4-28 10:40 编辑

来源:中安在线

  导读:路某,男,汉族,1974年生于亳州市。 2008年6月,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杨某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8月,路某以买车为由向杨某借款一万元。后杨某多次向路某催要借款,路某遂产生杀死杨某的念头


  为了一万元不还,竟心生恶念,用绳套将情人“债主”勒死。昨天上午,亳州中院依法对罪犯路某注射执行死刑。

  路某,男,汉族,1974年生于亳州市。 2008年6月,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杨某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8月,路某以买车为由向杨某借款一万元。后杨某多次向路某催要借款,路某遂产生杀死杨某的念头。同年10月15日14时许,杨某打电话给路某,让路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接杨,并让路带钱还款。路某决定将杨某杀死。路某在驾驶三轮车去十河镇的途中,捡了一些砖块放进车上的化肥袋中,用尼龙绳将袋口捆住,将尼龙绳的另一端打了一个绳套。路某见到杨某后,将其骗至十河镇卞铺行政村一机井附近。后路某趁杨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套勒住杨的颈部,将杨拖到机井内,致其窒息死亡。之后,路某以入股需要资金、回家需要路费为由,使用杨某的手机卡以杨的名义发短信,让杨某丈夫劳某汇款21000元、杨某的朋友潘某和袁某分别汇款500元到杨的邮政储蓄卡上,均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路某为拒绝还债,恶意行凶构成故意杀人罪,行凶后又利用被害人的物品进行行骗,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罪犯路某执行死刑。(陈大名、赵亮、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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