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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某医院过错导致病人多次手术 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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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桥口流氓 发表于 2010-11-24 1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中安在线讯 因医院方存在过错,导致当事人两次手术,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近日,一起医患纠纷在亳州中院法官调解下取得圆满效果,利辛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给葛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整,该赔偿款已于2010年11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11月22日,葛某家人到亳州中院,为主持调解的法官送来锦旗,以表达对连日来辛苦为他们调解法官的感激之情。

  葛某于2008年7月28日因双下肢疼痛到被告利辛县某医院治疗,经医院医生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于当天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08年7月30日医院为原告葛某行腰4、5椎板切除+髓核摘除+钉棒内固定术,于2008年8月12日出院,原告葛某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用13857.90元。出院后原告葛某腰痛伴双下肢麻木症状加重,便于2008年11月27日再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其间医院再次为原告葛某行L4、5,L5S1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住院21天,医疗费用为7826.08元,该次费用由医院垫付。由于原告葛某身体状况仍没有得到好转,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予以赔偿,在审理过程中经协商由医院于2009年6月22日将原告葛某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住院49天,医疗费用为16347.54元,此费用和交通、伙食等费用均已由该院垫付。原告葛某于2010年1月26-27日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6 8 6元。根据医院和葛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阜阳一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在为原告葛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在为葛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腰椎手术定位错误和术后感染等过错,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葛某构成VII(七)级伤残;其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帮助,属部分护理依赖;被鉴定人葛某后期治疗费用目前难以确定,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为此,医院支付鉴定费用3900元,葛某支付鉴定费用1700元。原告葛某与被告医院于2008年12月18日就损害赔偿问题由葛某亲属葛洪签字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葛某以被告医院没有赔偿到位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亳州中院主办法官马燕的多次调解和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如上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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