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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区法院执行庭法官李晨 办案收受他人贿赂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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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天空 发表于 2010-12-7 17: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   

  今年以来,由安徽省检察院组织的第四个观摩示范庭近日在该省利辛县法院举行,此次开庭审理的是该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执行法官李晨涉嫌受贿案。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晨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亳州市农行起诉亳州市种子公司,要求其归还四次借款,因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该市农行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后由执行庭法官李晨具体负责办理。同年5月,谯城区法院委托天润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市种子公司名下的润峰酒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3.5万元。该酒楼的承包人是吴某,他向李晨提出,要求将自己用于润峰酒楼装潢及两间自建房的成本一起进行评估。在李晨的帮助下,2004年5月,谯城区法院对润峰酒楼重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00.4万元,其中装潢及自建房价值为37万余元。润峰酒楼经公开拍卖后,吴某顺利领回装璜及自建房款。后吴某委托他人送给李晨人民币5万元。

  此外,李晨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亳州市农行申请对亳州市渔轮窑厂等七起强制执行案中先后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人民币6万多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晨共收受他人贿赂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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