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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一起民事案件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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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 发表于 2010-8-31 10: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案件,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改判。
    于某原系某供电公司下属供电管理所职工,自2001年至2005年期间负责向其管理的用电户收取电费。每月电费到户发票开出后,先由于某给供电管理所出具其所管理的用户应交电费欠条,再由于某持电费发票向用户收取,最后由于某和供电管理所进行结算。2005年10月份,于某被该单位辞退。2007年6月15日,该供电公司以于某出具的13笔电费欠条,共计154847.63元,起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于某还欠款154847.63元。
    蒙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供电公司要求于某偿还电费154847.63元的合理部分152089.64元的诉讼请求,有于某书写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该供电公司电费152089.64元。于某不服,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原审卷宗,走访有关当事人、询问证人,并依于某的申请,查阅了该供电公司下属供电管理所2001年至2006年3月与于某的应收帐款往来帐目,帐面记载,于某所出具的12张欠条已入帐并已结算,于某在该单位工作以来,总共只欠该单位电费28500.73元。该供电公司明知上述事实,却以于某已入帐的欠条向法院起诉,故意隐瞒其交款的证据,致使原判决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据此,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请抗诉的决定。
    此案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于某偿还该供电公司电费28500.73元。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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