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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偷了30万,主犯利辛落网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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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 发表于 2010-9-8 1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亳州市境内以及周边县市发生多起车辆被盗案件。2009年10月13日利辛县公安局春店派出所民警上街巡逻时,在辖区某娱乐场所附近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该男子见状准备逃跑,民警遂将其抓获。经审查,该男子系网上在逃人员余某。至此,这一以盗窃车辆为主要活动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摩托、拖拉机都是“猎物”

  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伙同刘某、董某(均另案处理)窜至利辛县程集镇宋桥南500米利风路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2008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余某伙同高某(已判刑)等人窜至利辛县人民南路某酒店观察婚纱摄影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一辆面包车,经鉴定价值18500元。 2008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又伙同高某等人窜至淮南市毛集管理区夏集镇某浴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徐某和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手扶拖拉机。共计13200元……经统计,从2008年6月开始到2009年7月,该团伙在利辛县、涡阳县、颍上县、临泉县以及淮南市毛集管理区境内共计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盗多了偶尔也勒索

  2009年8月份,被告人余某伙同姜某、程某、郭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以举报装运钢筋的货车司机偷钢筋为由,先后两次对受害人姚某进行敲诈勒索10300元。同月27日,余某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以同样的理由勒索被害人刘某11000元。

  两罪并发判无期

  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1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决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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