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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能用倒休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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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 发表于 2010-9-15 12: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提醒两节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加三倍


  本报讯 (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按照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劳动者如果在中秋3天间均加班,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法定节假日不能倒休

  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时,首先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将假期予以分类,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执行不同的加班工资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规定,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假期其他时间为休息日。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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