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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男子拒不支付70位工人劳动报酬领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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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5-5-7 08: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安徽亳州80后男子丁某某以转移财产方法拒不支付70位工人工资共计60多万元,在被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次约谈要求其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该笔劳动报酬。5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亳州市南部新区某小区工程,工程中标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交给亳州人杨某某负责,后杨某某又把该工程转包给靳某某、邢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三人负责施工。2010年7月,靳某某和邢某某因其他工程离开该工程,由被告人丁某某独自负责该工程。工程完工后,2013年2月5日,丁某某收到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2449100元,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转移财产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3年6月20日,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次约谈丁某某,要求其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丁某某仍拒不支付。至今拖欠门窗班组16名工人工资6万元,外墙保温班组10名工人工资14.8万元,瓦工班组30名工人工资28.538万元,钢管外架班组7名工人工资4.2万元,电工班组6名工人工资2万元,杂工工资7.4万元,共计70名工人工资62.9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亳州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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