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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网友反映部分农村小学缺少老师的情况获得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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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5-9-9 13: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王甲)近日,安徽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的25条留言做出公开回复。其中有蒙城县网友反映部分农村小学缺少老师的情况,建议将部分初中富余教师反流到小学任教。对此,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回复表示:2015年蒙城县组织开展了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农村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公开调入县外在编在岗教师等工作,共补充农村学校教师190人,将有效解决部分村小教师较少问题。同时拟将农村初中富余教师予以分流;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重点采取下乡支教、学区内交流等形式,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蒙城县初中老师多的一塌糊涂。有的学校师生比都是1:2了,村小却没有教师。请问教育局何时让初中教师到小学任教?教育局喊了多少年怎么还是一句空话呀?不要有文采的回复,我们只看今年的结果。只看今年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安排蒙城县委认真调查处理。

经查: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5年蒙城县组织开展了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农村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公开调入县外在编在岗教师等工作,共补充农村学校教师190人,将有效解决部分村小教师较少问题。

蒙城县近期将开展新一轮的教师编制核查与资源配置工作,拟将农村初中富余教师予以分流;同时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重点采取下乡支教、学区内交流等形式,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有相关情况,请与蒙城县教育局(电话:0558-7623068)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民留言】

铜陵柏庄香域铜井路工商银行路口的人行道没有红绿灯,很危险。请管管。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看到您在人民网上给省委书记的留言后,中共铜陵市委十分重视,要求市公安局及时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留言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实地查看,并明确有关措施:一是安排警力加强巡逻管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严处。二是立即对该路段标志标牌标线进行全面排查,对标志缺失、标线不清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关于设置交通信号灯问题,有关责任部门将进行论证、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推进。

感谢您对铜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王书记你好!我们是亳州市利辛县中町镇徐大村村民。现向你反映一下我们村的乱现象。有一部分村民在可耕地里违法建楼房一事。有人多次向县市领导留言反映,可是最后违建房都已建好。人民网留言应该是有权威的吧,为什么在利辛县中町镇徐大村就是像走过程一样去敷衍了事?现在每天村里都热火朝天地在可耕地里违法建造者楼房,地方领导视而不见。原因是违建者只要向村里交钱就可以建造。请问王书记村委会有权利批可耕地建楼房吗、?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责成利辛县委认真调查处理。

经查:利辛县中疃镇徐大村在可耕地建房的分别是刘板桥庄刘X成、刘X礼两户,崔庄崔X永,徐大庄徐X立。 刘板桥庄村民刘X成、刘X礼两户于2014年11月下旬在刘板桥庄北、路西侧建房9间(建房地点是林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已建一层),刘X成3间、刘X礼6间。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望疃中心所于2014年11月27日对以上两户分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利国土监停〔2014〕WT352号、351号),中疃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8日对以上两户分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拆字〔2014〕27号、26号)。

2014年12月25日,镇政府组织国土、供电部门对刘X成、刘X礼违法建房时使用的电源进行拆除。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望疃中心所对刘X成、刘X礼违法建房进行了立案查处,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崔庄村民崔X永,该户于2015年4月底,未经批准私自在崔庄东侧可耕地建房(当时已下地基三间)。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中疃镇人民政府在2015年5月11日分别对崔X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利国土监停〔2015〕WT067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拆字〔2015〕56号),崔X永当时保证将自行拆除并复耕,且停止施工。调查组到崔庄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崔X永位于崔庄东侧可耕地的违建房屋目前正在建二层。目前,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望疃中心所已决定对崔X永违法建房行为进行立案,按司法程序进行查处。

徐大庄徐大东队徐X立在位于该庄围沟东侧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已下好三间地槽。7月20日,中疃镇工作组现场处置、对徐X立进行批评教育,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望疃中心所、中疃镇人民政府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利国土监停〔2015〕WT08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拆字〔2015〕71号)。徐X立已全面停工,并书面保证填平复耕。 利辛县已责成中疃镇加强管理,做好耕地保护宣传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建房行为立即制止并会同国土部门严厉查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网民留言】

王书记,你好!我们是涡阳万隆国际业主,两年前购买了万隆国际商铺,现在商场已经营业一年多了,我们的房产证还没给我们办。去找了和多次,一拖再拖,我们辛苦一辈子投资几十万的商铺,连个证都没有。第二当初承诺的租赁协议现在还没有给我们,王书记,真心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安排涡阳县委认真调查处理。

关于您反映的“房产证办理问题”。经查:万隆国际购物广场坐落于涡阳县文化广场北侧,系涡阳县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因该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纠纷,导致无法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双方正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调解决。

涡阳县房产局已于8月17日约谈了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在20日内协调成功。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表态,将按期协调,若协调不成将走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涡阳县房产局将继续关注此事,待其解决合同纠纷后,按程序办理房屋登记。对于开发企业迟迟未办房产证给您带来的损失,建议您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您反映的“租赁协议签订问题”。经查:目前,开发企业正在与购买商铺的业主签订租赁协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你好!在亳州市利辛县中町镇徐大村东张寨,邻居不按村庄规划建房,把房子建在了公共巷道上。导致我的出行不便,至今我无法建房。12年3月份我向村镇两级政府反应了,12年4月份镇政府下达了处理文件,属于违规建筑物,让其拆除掉。留出东西公共巷道,距离镇政府下达文件已有三年之多。至今没有拆除违规建筑物,为什么在亳州利辛县中町镇徐大村违规建筑那么难拆除。有关领导天天都说在处理在处理。可是就看不到结果。处理违建就那么难吗?这背后有多少见不光的事情啊?这三年多时间里留言多次,可是回复的都不一样。15年7月27号又回复说村里给我安排了几处好的宅基地,我们不同意。请问领导们给我安排的宅基地在啥地方,领导们欺上瞒下的回复是不解决问题的。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责成利辛县委认真调查处理。

2012年初,您户(徐桂X、张X峰、张X)开始反映邻居张明X、张学X两户建房堵住您户拟建房屋处的出路等问题,要求处理。对此,利辛县中疃镇政府经过调查,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了《关于徐大村村民张X锋与张学X、张明X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内容如下:1.张明X户自行拆除建筑物,留出5米宽的东西巷道;2.张学X户自行拆除建筑物,留出南北巷道;3.张学X户多占用的集体土地,由东张寨村民组收归集体所有。该意见作出后,张学X户按要求自行拆除了在建房屋,同时拆除了占用集体土地所建的猪圈(并将该土地退还村民组),恢复了南北巷道的畅通。但张明X对此处理意见存有异议,不愿拆除自家房屋。

2013年6月,中疃镇重新组成工作组再次调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代表现场察看,进行评议,各方一致认为:争议处宅基地上不存在有5米宽东西巷道,张X锋等人要求不合理;镇政府原工作组调查不够全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处理意见部分有误。经中疃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镇政府处理意见中“张明X自行拆除已建好的楼房”事项撤销(中政〔2013〕108号),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孙X海效能告诫处分(中政〔2013〕109号)。

针对您户反映的信访事项,中疃镇政府已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关于徐桂X、张X锋、张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中政信〔2013〕23-1号)。您户不同意镇答复意见,也不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查,依然进行上访甚至非访。为此,中疃镇多次进行调处,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您户均不接受,坚持上访。最新解决方案包括两个:

1.2015年3月12日,徐大村召开了村两委成员、东张寨村民组组长及有关人员会议,就您户反映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安排三处宅基地供您户选择,由您户从中任选一处作为自家宅基地:(1)东张寨庄东头一处生产队宅基地,西靠张X国,面积约300平方米;(2)张X环屋东一处宅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3)张X梅屋南一处宅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此处宅基地为2013年7月26日中疃镇答复意见中为信访人安排的宅基地)。 以上调处结果,已告知您户。

2.为了彻底解决您户反映的问题,中疃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按照镇联席会议意见,徐大村两委干部多方协调,出资将徐大村东张寨庄南北水泥路边张X强的一块土地一次性调整过来,该地长60米,宽10.2米,面积612平方米,其中沿路的220平方米无偿交给您户作为宅基地使用。

因您户长期在上海务工,中疃镇党委政府委派镇人大主席、徐大村包点干部和徐大村党支部书记组成工作组,带此调处意见于2015年7月11日前往上海与您户见面商谈解决问题。 7月12日早晨,由徐大村书记与徐桂X电话联系,徐桂X说她在北京,不能见面。村书记又与张X联系,张X答应下午在上海的闵行区见面。工作组在闵行区等了一天,未见到张X,一直到晚上8:00后,工作组再次与张X联系,张X不同意见面。

7月13日早晨8点左右,工作组再一次与张X电话联系,并把事情处理结果做了介绍,张X听后仍不同意处理意见。经多天等待,您户始终不愿见面,也不同意镇、村新的处理意见,工作组只好于7月16日返回。 希望您户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妥善处理此事。您户如有相关问题,可与孙X(镇经发办主任,包村干部)联系,电话1385685343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网民留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东台花园小区1004室在十一楼违建房屋,请相关部门恢复楼顶原貌!杜绝楼顶违建之风!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安排谯城区认真调查处理。 经查:您反映情况属实。该建房户魏x,利用11楼楼顶凉台私搭乱建。接到群众反映后,执法人员已及时对其刚开始垒砌的墙体进行拆除,并对该户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对附近住户进行相关宣传,以防类似违建行为再次发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网民留言】

阜阳市明珠佳苑合同约定2014年9月30日交房,至今没有交房。自此业主们走上了不归路。不停的上访,各种投诉。市政府介入官方给的回复说可以交房,违约金可以赔付。但是至今开发商仍然没有按照承诺做事。现在绿化,消防,车库,水电,天然气都不弄了,整个小区工程处于停滞状态,违约金更是镜花水月。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2015年7月23日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阜阳市明珠佳苑违约交房问题”,阜阳市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市房产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该项目之所以出现逾期交房问题,源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进度缓慢,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进度,项目工程无法验收通过,造成开发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期交房。2015年6月,市住建委召开了九个小区业主信访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要求临泉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把业主反映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承诺报市住建委,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量,由市建管局负责协调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尽快完成扫尾工程,尽快组织验收交付使用,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赔付业主经济损失,并张榜公示,尽快赔付到位。           

【网民留言】

王书记你好!我是亳州市涡阳县经开区何大社区的居民,我们这里为了县里建设,积极响应拆迁政策,但是在此次拆迁过程中,我有几点疑问望领导给予解答:

1: 我和丈夫已经离婚多年,现在户口在娘家,有宅基地和承包土地,为什么在此次拆迁中像我们这样,出嫁和离婚户口在娘家的妇女,不能享受到每人60平方的置换房?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的规定,况且现在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开发区的这种行为明显有失公平。

2:我村有一大学生,06年毕业后户口性质变为非农,由于父母身体不好,一直在家务农,女儿已经9岁在上三年级,去镇里办理准生证,镇里要求出具以前户口性质证明,安徽省不是取消了非农和农业户口限制了,他们这种做法是否与政策背离?况且像我们这样的大学一直在家务农,国家也没有分配工作,也没有享受到村里的政策,难道我们上大学还有错么?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安排涡阳县认真调查处理。 关于您反映的“在整村搬迁中,女儿出嫁后离婚的安置问题”。根据《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涡政〔2012〕6号)、《涡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涡政办〔2015〕11号)和《涡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和集中安置有关问题解答》等征迁政策以及乡规民约,我县经开区在实施整村搬迁过程中,安置的对象是现有常住农业户和实际原住居民户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采取先确定安置户,再确定安置户内的安置人口方式予以界定。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44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出嫁后离婚的女儿,在娘家不适用占有宅基地的条件,也就没有房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因此不属于被安置对象。 涡阳经开区考虑到离婚女儿的实际情况,在《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对于女儿出嫁后离婚、户口迁回原籍且无其他住房的,经工作组核实后,可申请一套保障房。”从而解决了出嫁后离婚回娘家居住女儿的住房困难问题,此政策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关于您反映的“您村里的大学生办理准生证被要求出具以前户口性质证明的问题”。经查:此夫妇在2015年7月1日户口性质改革前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网上办证要求,必须提供户口性质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农业的证明后,方可办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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