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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法限制村官任期以根除村庄“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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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6-3-1 11: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2016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召开在即,而春节期间刷屏的话题之一是乡村问题,各类返乡报告所描述的破败情景使人忧虑。笔者认为村庄主要干部无任期限制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期望两会期间代表们能够议议此题。

  近年来,令人瞩目的村级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个未被处理的现象,即,问题村庄的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长期被个别人物把持,时间达到20年,30年,甚至40年。如2011年引发村民大规模抗议的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原支书薛昌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长达41年;2012年底被网络曝光有34套房产的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八里庄一村村支书于保成,已担任该职42年;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刑8年的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贾庄村原村支书贾某从1973年一直到2006年担任该职,长达33年;1993因犯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管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禹作敏,自1974年至1993年担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的大邱庄党委书记,长达19年。此外还有已被网络举报的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某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某村等村的支部书记,任职都在30年以上。

  长期任职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村支书村主任已经变成当地的“土皇帝”,他们把持权力、独断专行、欺上瞒下、贪赃枉法、鱼肉百姓,甚至勾结黑恶势力,暴力施政;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基层群众十分不满意;对党和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声誉造成沉重打击,已经成为基层政治生活的严重问题。

  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已经十分成熟。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已经建立了有限任期制,并得到了良好的运作,为限制村支书、村主任任期奠定了政治和制度基础。有关省、市、县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个条款实际上明确限制了干部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个条例是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2002年颁布的条例在第十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类似的规定。2014年颁布的修订条例比2002年颁布的条例增加了后半段关于任期限制的明确表述,即,“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因此,任期限制在我国党政系统已经执行很长时期,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巩固的基础,以及明确的制度规范。

  但是,村级干部的任期限制问题却被忽视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级领导班子一届任期三年,并没有规定同一个村民在村级主要领导职位上不得超过多少个任期的限制,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在1999年2月1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组织设置”或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适当地方增加限制村支部书记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9年)的限制,同时应当在2010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增加一款限制村民委员会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9年)。通过任期限制,在制度上拔除村级组织产生“土皇帝”的基础,确保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真正为人民服务并得到人民群众支持,从而保障社会和谐,巩固政治稳定。(来源:凤凰博主-赖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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