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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疑教室刷漆致孩子病发死亡 学校判赔4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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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z 发表于 2016-4-26 11: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婷(化名),2013年查出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几个月后因医治无效身亡。小婷父母认为,该校2013年在暖气管上刷油漆,小婷在充满油漆味的教室上课导致发病,故起诉学校索赔近400万元。学校辩称,小婷发病与学校无关。

  昌平法院在判定学校担责三成,赔偿小婷父母42万余元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孩子患病身亡 家长称学校装修导致

  七间房小学是南口小学的下属学校。

  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8月30日暑假期间,七间房小学校舍进行翻扩。开学后,小婷到校上课。快放寒假时,学校给教室里的暖气管刷漆。

  2013年1月31日,小婷至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后于同年3月14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极重型)。

  小婷起诉称,学校在2012年暑假兴建教室后,又于2013年1月10日安装暖气,并在暖气管上刷油漆,学生在充满油漆味的教室上课,有的学生出现了呕吐现象。小婷曾于2012年8月25日做过血液检测,报告显示正常。因此,学校教室装修是小婷发病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口小学赔偿医疗费等90万余元。

  在起诉不久,小婷于2013年8月6日因医治无效身亡,其父母马先生、刘女士申请继续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马先生不服上诉,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5年6月18日,马先生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近400万元。

庭审 学校:油漆合格 学生患病与学校无关

  庭审时,南口小学辩称,原告称孩子致病为环境污染所致,学校不是适格主体。南口小学的建设工程是市教委公开招标,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都是政府行为,施工单位是中标的建筑公司,且整个施工过程都是按照要求执行,对环境进行了检测,没出现过任何污染行为,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原因不确定,学校建设和学生患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小婷患病后,学校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呼吁全校师生以及政府部门捐助,为其筹集资金约38万元。” 被告表示。

  此外,南口小学提交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教室内暖气管道粉刷所用油漆属于合格产品。学校称刷漆后教室仅使用了短短几天,同教室的其他学生均无任何不适,小婷患病与暖气管刷漆无关。

家长:室内装修不宜在采暖期进行

  庭审中,马先生提交了昌平教育委员会出具的信访回复,其中提到教室暖气刷漆当天,学校安排学生到音乐教室上课,随后是周末,周一学生再回教室上课,接下来两天学生考试后离校放寒假。在此期间教室始终开窗通风。

  马先生认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不宜在采暖期进行,学校存在过错。
判决 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学校担责三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院对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的询问,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发病原因极为复杂,目前医学上尚无通识性、确定性的结论。空气中的苯、甲醛等有害气体虽不是直接的致病原因,但确属易感因素之一,而且不同个体遭受同等程度外界因素干扰后的抵御能力差异明显。

  由于该类疾病的特殊性,依据当前的鉴定技术难以作出支持性或否定性结论。

  七间房小学在暑期装修完工后进行了环境检测,结果合格。但是学校在供暖期对暖气管刷漆,必然对室内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超出了一般社会风险的合理范畴,学校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学校的上述行为与小婷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学校刷暖气管道所用的漆属于合格产品,粉刷后进行了通风等,且暖气粉刷后不久即放假,学生并未长期使用暖气粉刷后的教室,从规范学校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学校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昌平法院判决南口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婷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复合所致,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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