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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10名民警状告县政府 赢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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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 发表于 2010-10-10 19: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提要]十多年前,利辛县城关派出所很多民警没有住的地方,陈林等10名民警就想办法集资征用了一块地。2004年,利辛县国土局为他们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利辛县建设部门一直没有批准建设。2010年5月,当事民警发现,这块地现在被县政府卖给了开发商。


  十多年前,利辛县城关派出所很多民警没有住的地方,陈林等10名民警就想办法集资征用了一块地。2004年,利辛县国土局为他们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利辛县建设部门一直没有批准建设。2010年5月,当事民警发现,这块地现在被县政府卖给了开发商。


  已经缴了土地出让金,并且也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没想到时隔多年以后,却发现当初集资征用的土地被县政府收回,且已经拍卖。利辛县10名民警就遇到这样的尴尬,为此,10名民警联名对县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报9月2日A23版《10名民警集体状告县政府》曾作报道),要求撤销利辛县政府作出的收地通知。

  10月8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利辛县政府作出的收地通知。

■庭辩焦点

  民警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利辛县县政府辩称,10名民警不具备原告这一诉讼主体的资格,诉讼主体应该是城关派出所。

  利辛县政府认为,他们下发的[利政秘(2007)36号]文件是收回城关派出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10名民警的,利辛县政府是依法收回,没有侵犯10名民警的合法权益。

  对此,原告则认为,该块土地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这些钱是由10名民警集资的,并且也是为了盖民警宿舍。所以,10名民警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并无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该宗土地的使用用途是办公住宿,10名民警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合适的。

  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

  这块土地的性质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被告利辛县政府认为,土地性质应该是划拨土地,因为当时土地是批复给城关派出所的。

  原告方辩称无论是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还是已经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都证明该片土地属于出让土地。

  法院认为,从被告利辛县政府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宗土地使用权是出让,所以被告利辛县政府认定该宗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属于事实错误。


■法院判决

  收地文件适用法律错误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12日,城关派出所以大部分民警和治安队员无固定住房,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由,向利辛县政府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在利辛县城关镇西征用土地一块,建城关派出所宿舍大楼。

  后经利辛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审批,同意其征用土地1835.88平方米用于建城关派出所办公及民警宿舍。其权属来源系出让,而非划拨用地。

  2007年,利辛县政府下发[利政秘(2007)36号]文件,收回该宗土地。2007年,利辛县政府又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拍卖给开发商。

  在判决书中,对于利辛县政府作出的[利政秘(2007)36号]文件,法院认为其中引用的法律规定该宗土地是出让的事实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经过法院判决,撤销利辛县政府关于收回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事态发展

  民警打算再起诉开发商

  对于法院判定的结果,原告之一陈林表示比较满意,但表示会继续起诉,不过这次起诉的对象是在这块土地上施工的开发商。

  “我们10个人将要求开发商停止项目建设,这属于民事诉讼。”陈林表示,项目停建后,是要求开发商恢复地块原貌,还是给予赔偿,他们还要和律师商议后再定。陈林说,假如县政府上诉,对开发商的起诉就要推迟。
潜龙勿用 发表于 2010-10-11 22: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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